基本案情:
近日,張家口涿鹿縣劉某某到涿鹿縣某孕嬰兒童生活館處購買了益生菌和鈣產品,使用后其單方面認為該店產品不好,后在涿鹿縣各大兒童用品售賣微信群內散播謠言詆毀該店名譽,嚴重影響某孕嬰兒童生活館正常經營,也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后涿鹿縣某孕嬰兒童生活館起訴劉某某,要求其停止侵權并且進行經濟賠償。
考慮到案件審理的時效以及原被告自身情況,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法官主動積極地為原被告雙方做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通過法官釋法明理,劉某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原告也表示了諒解,劉某某最終當庭賠禮道歉,并保證以后不再發布影響原告正常經營的言論,原告也不再主張要求經濟賠償。本案最終以調解方式成功結案。
法官說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法律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不滿,擅自在微信群中散布關于原告產品的不當言論,因群中有一部分為原告的客戶,故被告發表的言論使原告在其客戶心目中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進行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了支持,也通過要求劉某某當庭道歉,最終促成了雙方的和解。
法官在此也提醒廣大網民,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侵犯名譽權糾紛案件屢見不鮮,該案件告誡我們,微信群、微博、抖音、朋友圈、快手等社交平臺雖然都是虛擬空間,但是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使用網絡時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堅守道德底線,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李穎 李世春)
1.本網(張家口新聞網)稿件下“稿件來源”項標注為“張家口新聞網”、“張家口日報”、“張家口晚報”的,根據協議,其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稿件之網絡版權均屬張家口新聞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 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 時須注明“稿件來源:張家口新聞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2.本網其他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或版權所有者在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電話:0313-2051987。